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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不是花朵-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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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母校参加诉讼的人这次真是有备而来啊,小小的法庭被营造成了他们的主场,他们一个个脸上都带着势在必得的表情。    
    走在最前面的是我高一高二时的班主任姜老师,也就是那个宣称“要是都公平的话我早就当校长了”的那位先生。他挺着胸脯,迈着轻快的步子——给人的感觉是他好像在踮着脚走路似的——走了进来,脸上笑眯眯的,好像今天不是上法庭,而是开party。看到他我就想笑,今天走起路来怎么像在走T型台哦?    
    小云的班主任吴老师是第一个出面为校方作证的。    
    吴老师陈述证言的时候,他始终不敢正视我们(我们知道他是一个怎样老实的人啊),    
    吴老师话说得很慢,声音也很轻,并且偶尔会打一个饱嗝——    
    事后小云告诉我,这个可敬的老师一说违心的话就打嗝、口吃、脸红,他太老实了。    
    接着,其他老师也陆续陈述了证言。陈老师没有来,我想,可能因为他说了句“魏罡总的说来蛮不错”,所以才被中途拿掉的吧。    
    老师们的证言让我和小云陡然紧张起来:怎么,他们说的话怎么跟预审时都不一样了?他们的口径忽然是那么的一致,口吻忽然变得那么决绝!    
    不用多想,一定是是又做了充分的部署吧?    
    小云听着那些证言,眼泪流了出来。    
    我心里也很难过,又生气,又感到无助。怎么,这些以前的老师、同学、校友怎么一下就变成仇人了?     
    斯律师耐心地询问这些证人,到底什么叫做亲密动作?除了勾勾肩、拉拉手,还有别的吗?    
    小云她们班的班长文尹,现在上海一所名牌大学读书,引人注目的是,她到法庭的装束似乎不像是来作证的,倒像是来做秀的。    
    她的头发烫得又卷又黄,戴着一副红色的眼镜,上面穿着一件咖啡色紧身小棉袄,一条玫瑰色紧身牛仔裤,脚踏一双黑色的松糕鞋,脖子上还缠绕了一条又长又大的围巾。她说的无非又是一些我们俩有伤风化、忘恩负义之类的话。    
    我只想说一点:从她的装束打扮来看,她也是一个被中学校规约束了好多年以后“焕发”出个性的女孩子,她内心也应该是自由奔放的,我们都是做着同样的梦,在同样的拘束中慢慢长大的。然而,唉……    
    令我和小云尤其生气的是,对方律师在询问我们的证人的时候,总是先问这么一句:“你现在在哪个大学读书啊?”    
    按说这样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证人可以不回答的,但是出于礼貌,他们还是如实回答了。我们这边4个证人都是同学,其中有三个复读,有一个考上了上海大学。对方律师问及这些情况的时候,下面旁听的学弟们就很没素质地起哄,发出嘘声,意思好像是说:哎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垃圾”就是跟“垃圾”在一块的嘛!    
    这一个小插曲让我们觉得这些校友很没劲。    
    随后,斯律师与对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首先,他们就什么是“隐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争论。对方律师认为,首先,你在公共场合接吻,这就不是什么隐私了。斯律师说,原告与其女友亲昵的场合固然不对,但是考虑到在那样一个相对狭小封闭的空间(整个教室只有不到30人,而且原告是坐在倒数第二排,后面几个人都是熟识的同学)里,这样的事还属于隐私,具有隐秘性质。    
    斯律师一个很生活化的比喻说得很好,他说,挖鼻孔是许多人都有的小毛病,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合挖挖鼻孔,也不会有很多人注意到,更不会有人刻意去嘲笑挖鼻孔的人。但是设想一下,如果把一个人挖鼻孔的样子拍下来给人观看,那样引起的哄笑,就绝对会严重侵害挖鼻孔的人的隐私。这种情况下你还能说这样不是侵犯隐私了吗?    
    对方律师还认为,学校利用摄像头来进行教学管理,是跟媒体学习的一种管理、监督方法,具有正当性。斯律师争辩说,媒体有自己特定的职能和特殊的权力,舆论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其对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监督与规范都是受法律肯定的。话说回来,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对学生进行监视、偷拍并将偷拍结果在全校这个大范围内公布的,这样做必定是对学生人格和隐私的践踏和侵犯!    
    最后,斯律师说:“我想说的是,不是每个刚毕业的学生都有这个勇气来和母校对簿公堂的!要不是真的给逼急了,给触痛了,他们也不会走到这一步的!他们请我来给他们辩护的代理费用,是他们两个去餐厅打工一分一分赚来的,他们什么都没有,他们什么都依靠不了!如果要说依靠的话,现在他们只有依靠审判长的良知了!”    
    话说完,他转过头对学校的律师意味深长地说了句:“做人应该厚道一些。”     
    这时下面旁听席一阵骚动,有几个胆子大的学生开始发出刺耳的嘘声,其他学生随即一阵哄笑,笑声中还夹杂着一些难听的话。    
    小云看着这些证人,看着这些嬉皮笑脸的学弟学妹,看着对方律师,情绪有些激动,再一次流了泪。    
    伴随着这些不和谐的音符,案件审理结束了,接下去的就是漫长得似乎遥遥无期的等待。我们当庭拒绝了调解。    
    


第三部 我们这样长大第八章  与母校对簿公堂(5)

    没有诚意的调解    
    2004年2月中旬,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面对面》节目制作组找到我,给我做了一期这样的节目。几天后,学校对于这一事件,迅速做出了反应,发表了一份声明,为自己正名——    
    魏罡等二人是我校2003届高三毕业生,现分别在上海两所高校就读。关于他们状告母校侵犯人格权纠纷案,现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虽然近来多个媒体对此事件有过报道,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但很多是在不了解真实情况或只听了一面之辞后的评论。学校之所以一直保持沉默,完全是考虑到魏罡等二人毕竟是我校的毕业生,全部实情的公开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他俩毕竟年纪还轻,还要升学和就业。我们认为魏罡等二人选择法律解决问题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期间个别媒体不负责任的误导和炒作却对整个基础教育界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学校对自己学生的宽容和大度,绝对不是表示对个别不负责任报道的认同。为此,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我校编播的《校园不文明现象》专题片是学校连续多年持之以恒的、以教书育人为目标的……德育常规教育系列活动;编播《校园不文明现象》完全是一次正常的、正当的、积极的、有益的、面向全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播放的范围也仅仅是学校公共空间。     
    在专题片头,开宗明义就用字幕打出:“近年来,校园里发生了一些不文明、不道德、违反校纪校规的事例,我们从其中记录下来的一部分播放出来与同学们一起反思……。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我们对有关教室和当事人的记录信息做了处理。”整个专题片长10分钟,涉及原告在晚自修教室内亲昵行为的内容约1分钟。在涉及原告或者其他同学的不文明行为时,特地在其脸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我校播出这一专题片的目的是提升校园文明程度,提高学生文明素养,是为了教育广大学生,并引起学生们的反思。     
    2、我校不存在彰显原告不文明行为的故意。相反,我校爱护和善待自己的每一个学生,即使学生有所挫折与错误,也帮其克服,助其改正,促其上进。就说原告之一魏罡,其因不守校纪在校曾受“行政警告”处分,直至毕业因其无明显改变未予撤销该项校纪处分。按照惯例该处分记录要放入魏罡的毕业档案,但我校考虑到魏罡同学的将来发展,经校长会议专门讨论决定,特别作出了关于魏罡同学警告处分不入毕业档案的决定。     
    3、原告的亲昵举止行为在播放前早已在我校的学校公共空间内公开,因此完全谈不上隐私。这在法庭调查中已为被告方以及原告方的大量证人证言充分证明,原告的班主任、学校门口保安、管理宿舍职员,再加上原告的同届同学与低年级同学都一再指证了原告自高二(2002年)以后,两人的亲密关系在校园内已经早已“公知”和无私无隐了;两人在校园内的亲昵举止也并不避讳他人,为人司空见惯。甚至那些采访了原告的记者在其报道中也一再提到了这一点。例如《新闻晨报》6月24日整版报道中提到“一名曾教过魏罡(魏罡)的老师告诉记者,魏罡(魏罡)是一个个性非常强的学生,平时对于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不是很在意。在谈恋爱这件事情上,学校也曾多次找他谈话,希望他不要做出太出格的举止,但没有效果。魏罡(魏罡)在短片播出前与女友的交往及亲密动作就很公开。”《新民周刊》2003年7月号的相关署名文章中也谈到“该校一名姓孙的同学对记者说……,魏罡(魏罡)与云的恋爱关系在录像播出前就广为人知了。”     
    第一,在专题片中,该行为发生在学校公共空间(教室)和晚自修课程(时间)的公开时空组合环境内。当时教室内有来自于多个班级的二十多名同学,原告前后左右同学密集,确系“大庭广众之中”和“众目睽睽之下”,教室是学校公共空间的组成部分,学校公共空间相对于学校公众而言属于公开场所,属于非私密空间。而济济一堂,众目睽睽的教室当然更具公开性,一般人一般不会在这一公开场合内发生私密性很强的亲昵举止。第二,原告在这公开时空组合的教室中旁若无人,我行我素的亲昵举止说明原告并不避人耳目,毫无隐讳之举,不以为“私”,无“隐”之意。实际上其他同学在录像中认出两原告,绝不是因为透过“马赛克”看到了他们的脸,而是认出了其无“隐”无“私”的特征性亲昵行为。第三,原告在晚自修教室里的亲昵行为,已经引起了许多学生的不满,并且严重影响到其附近学生的正常学习,许多家长来电话要求学校加强管理和教育。    
    4、我校在教室内安装与使用摄像头是公开、明示、预先告知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同学们是明知、早知、众所周知的。学校没有使用偷拍或其他不正常手段获得录像资料,也没有在学校以外的地方传播这些录像资料。恰恰是原告通过传媒使其所谓的“隐私”在社会上不断公开,可见他们根本没有想隐什么“私”。该录像在校内播出后,确实对弘扬学校的正气、反对校园不文明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事后并未发现这两位学生有任何不正常的情绪反映,有些报道中所谓的“喧闹的食堂突然安静、两人爬上教学楼顶”等一面之辞夸大此事对学生的影响,是没有依据的,原告根本不在学校用餐,他们跑到食堂去做什么。     
    5、原告的高考成绩理想,播放录像后原告的年级成绩排序名次反而有所提升,这也表明录像播放根本不存在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学校出具原告在校期间的成绩情况,我校对两人在整个高中三年的学习成绩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播放前2003年1月举行的高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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