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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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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而是对权力的限制”{16}。集体主义恰恰就是专断的,因为它一切以多数意愿为转移。认为民主是好政府和好社会的惟一必要条件,这种看法既不合乎逻辑,也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哈耶克对民主的看法对于理解他下面的观点是至关重要的:全权计划体制不是正当的,即使它可能是民主地建立起来的。他强调的重点是,他不是在搞民主崇拜,他认为,民主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我们这一代人可能确实对民主谈论、思考的太多了,而对民主所要维护的价值本身,却谈论、思考得太少了。从根本上说,民主是手段,是维护国内稳定和个人自由的有用的工具。因而它不可能永不出错,不可能总是有效。以为只要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度授予的,就不会是专断的,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范权力的专断,但其存在本身却并不能做到这一点。”{17}哈耶克相信,民主本身不是目的。    
    他对民主的看法不同于某一派思想家,这些人看重多数人的权利,多数人可以采取任何行动,他们为多数而多数。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说过,一百万人中,即使只有一个人持有某种另类的看法,压制他也是不对的,因为他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哈耶克认为,从实用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大体上是可取的,在这里,哈耶克延续的是英美传统,用丘吉尔的话说就是,民主制度是“各种政府形态中最不坏的一种形态”。詹姆斯·麦迪逊曾问:“政府除了是最大多数人的人性的反映之外还能是什么呢?在创建将由人治理人的政府的时候你所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然后,得让政府能够控制它自身。”{18}哈耶克指出,问题并不在于民主制度本身是多么地可取,问题在于,人们还没有想出更好地实现一定的个人自由、政府和平更迭、维护市场秩序、教育公民的办法而已。{19}    
    如果说,社会主义要与自由兼容,与它是通过民主手段而建成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内在的关联,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社会主义为什么本质上与自由不可调和?毫无疑问,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赋予了政府极大的权力。一个社会,如果个人仅仅是计划制订者心目中的一个零件,这样的社会是没有个人自由可言的。哈耶克在后来扩充为《通往奴役之路》的文章《自由与经济制度》中写道:“经济生活就是安排各种手段以实现我们各不相同的目的。不管是谁,只要掌握了这些生产资料,就可以决定要去追求哪个目标,怎样做价值高,怎样做价值低,简而言之,决定人们应当信仰什么,去为什么而奋斗。而人本身变成了实现那个可能指导着独裁者的理想的一种工具。”{20}在《社会主义计算:竞争性“解决方案”》中,哈耶克又写道,在一个政府控制经济的社会中,“所有的经济问题都变成了政治问题”{21}。在《通往奴役之路》的《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一章开头,他引的一句题记是:“控制了财富的生产,就是控制了人的生活本身。”{22}他自己则论证说:“控制了所有经济活动的人,就控制了实现我们全部目标的手段,因而也就决定着哪个目标会被满足,哪个目标不能满足。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经济上的控制,决不仅仅控制了人的生活中可以与其它方面相分离的的一个方面,而是控制了实现我们全部目标的手段。”{23}    
    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他对主张实行国家计划的各种论点的驳斥,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他的论证主要是基于自由,而不是经济生产效率。他的论证不仅仅是说,由于资本主义比传统社会主义更有经济效率因而是正当的,他的要旨更在于,资本主义之所以是正当的,乃是因为传统社会主义不利于自由。后一种论证如果是正确的,就比前一个更有力,因为关于社会主义的问题被看成关系到自由的问题,那么,围绕着社会主义的论辩就会从单纯技术效率的问题,提升到终极价值和伦理的层面。在哈耶克写作《通往奴役之路》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纳粹德国和苏联要比已经破产的资本主义制度更有效率,因而,从自由的角度反驳传统社会主义要比后来更为切合时弊。    
    如果传统社会主义既不利于自由,也不利于物质生产,那么,对形形色色的政府掌握生产资料的制度予以反驳就是至关重要的。传统社会主义者当然要强调社会主义在生产方面的优势。他们真心诚意地觉得,社会主义应该比资本主义有更高的经济效率。而前苏联的历史已经证明了,政府制订计划、掌握社会全部生产资料是没有效率的。如果这种常识是正确的,那就表明,传统社会主义简直没有多少存在的理由。如果它没有资本主义那样高的物质生产效率,那么,它的很多鼓吹者心目中最重要的论证依据就不复存在了。    
    


第三部 剑桥(1940…1949)第16章 《通往奴役之路》(3)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的“结语”中说,写这本的目的并不是“勾勒出一个可能的未来社会秩序的细节”{24}。尽管如此,从这本书中,我们或许可以概括出哈耶克所向往的秩序的大概。首先,这个社会是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他曾评论过“创造了西方文明的个人主义传统”,赞扬过“把每个人当人那样尊重”{25}的观念。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的本质都在于对人的重视,对每个人倾注了最大的关注。两者决不认为,个人只能在集体性整体中发现其最大的善,这个整体总要比构成它的个人的分量更重。杰里米·边沁在《伦理与立法原则导论》(1789)一书中的说法依然是对真正的自由主义在这一方面的最好论述:“共同体是个虚构的实体,它是由被认为属于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之个人构成的。那么,共同体的利益还能是什么呢———无非是构成它的每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而已。”{26}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都认为,当个人拥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时,他们最有可能获得最大的幸福,并最充分地发挥其潜力和个人的效率。    
    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而言,至关重要的是私有财产,及把价格、利润、交换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融为一体的竞争性市场。哈耶克注意到,“社会从严格按照等级组织起来的体系逐渐地演变为人们至少可以安排自己生活的制度,这一过程与商业的发育有密切的关系”{27}。历史记载也表明,对个人权利的相对尊重和民主制度,都是最早在那些竞争性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形成并成长壮大的。哈耶克尽管并不相信民主制度永远不会出错,但他也认为,民主制度最容易在市场社会中正常运转。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都突出了个人的重要性。只有在个人被认为有自己的价值、且值得尊重的地方,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才能找到其活动的空间。如果社会强调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则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就面临危险了。    
    哈耶克注意到,个人主义构成了西方文明最重要的核心。从希伯来人提出所有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孩子的概念,到希腊人强调人文主义,到基督教关于灵魂不朽的观点,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人都具有价值、基督爱每个人的观点,一直到罗马人提出的法律之下的平等思想———西方文明与其它文明不同并优于其它文明的地方,正是它突出强调每个个体的重要性。从古代的起源一直到文艺复兴,又从文艺复兴到近代,哈耶克追溯了西方尊重个人的观念的演变过程。“随着商业的发展,这种新的生活观从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向西、向北传播,在那些没有专制的政治权力窒息的地方扎下了根。”{28}个人主义在英国和荷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里,“个人主义第一次得以自由地生长发育,并成为这些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29}。    
    个人主义最重要的制度屏障是法治。哈耶克认为,对于社会的政治秩序而言,再也没有比法治更重要的了。不实行法治而实行人治的地方,人们不可能自由,这样的地方,广泛的强制是不可避免的。在《计划与法治》一章的开头,哈耶克指出:“将一个自由国家与一个专制国家清楚地区别开来的特征莫过于,前者遵循我们称之为法治的那一伟大原则。撇开种种技术性细节不谈,法治就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到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之约束———这种规则能使人们比较确切地预见,在具体的情况下政府将如何使用其强制性权力,也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安排自己的个人事务。”{30}这就是哈耶克所向往的社会制度的本质———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而是一个守法的社会。自由就意味着法律至上。    
    他心目中的最优社会秩序并不是基于下面的观念:即使没有政府和法律,社会也可以维持。事实上,他的看法恰恰相反,他说过:“对自由主义事业损害最严重的,可能莫过于顽固地坚持某种僵硬的经验法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的‘自由放任’原则。”{31}他认为,政府并不是生来即为恶,问题在于需要引导它,使其保持在最低限度。    
    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像某些鼓吹它的人和反对它的人错误地坚持的那样不要国家。从哈耶克身上,我们可以再清楚不过地看到这一点。自由最大化的社会并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国家到底是否应该‘采取行动’、‘进行干预’,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自由放任是非常含糊的概念,也是对自由政体之基础性原则的误导性描述”。“每个国家当然必须采取行动,而国家的每一行动都会涉及到这样那样的方面。但这并不是关键所在。”“如果国家真的无所作为,则根本不可能合理地捍卫任何制度。”{32}有些形态的组织机构是任何社会都必需的,事实上,它是每个社会的基本特征。    
    更进一步,他并不反对制订新的造用于政府和社会的规则和规范,以建立或巩固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权,而正是这一点,人们一直有所误解。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之前发表的文章《自由与经济制度》中就清楚地阐释过这一思想:    
    我们可以“计划”一个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并宣布长期不变的普遍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在其中,每个人应该干什么及如何维持生计的决策,交给个人自己决定。换句话说,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体系,给予个人发挥其主动性以尽可能广阔的空间,并能最有利于个人实现有效的协调。创造法律框架的这项任务是早期自由主义者所无法完成的。他们从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证明了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的正当性,然后就觉得万事大吉,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具体的财产、契约法律。然而,下面一点应当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权的精确内容和具体限制是什么,国家如何及何时强制执行合同,需要像对待普遍原则一样予以更深入的具体分析。{33}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同样提出:“自由主义主张,尽可能充分地让竞争力量充当协调人们活动的手段,而并没有主张听之任之。其依据在于,自由主义者坚信,如果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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