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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瓜瓤、老头儿乐各种”。正月。街头车推担负者叫卖小儿玩耍的各种烟火,
唱到:“滴滴金、梨花香,买到家中哄姑娘。”吸引人们注意的各种叫卖声
中,选用了一些好听的可引发联想的商品名称,有的还编成了易懂易记的口
头歌谣。
幌子常常用于酒店饭铺等,上书“酒”、“菜”“酱园”等字,以标明
所营销的商品。小说《水滁传》中描写阳谷县景阳岗前一家酒店的“幌子”
上还写着“三碗不过岗”的字样,以盛夸本店所产之酒酒力之大。
有些酒店还在墙壁上画着文字或图画,如《水浒传》中杨雄等在郓州山
路见到的一家靠溪客店,右壁上写着“门关暮接五湖宾”;左壁下写道:“庭
户朝迎三岛客”,很有文学性,增加了广告的魅力,使酒客产生美感。
广告起源于何时?有人认为起始于唐代,《考古通讯》1961 年第5 期《唐
长安城西市造址的发掘》一文说,唐代长安商业区严格实行商品标记制度,
商品之上署印标记,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标明厂家(或作坊的名称),便
于买主进行质量监督;二是宣传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这说明当时人
们已具有商品竞争的意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标记就是广告的一种形
式。
但也有人认为,广告宣传远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韩非子·外储说
右上》中说:“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悬帜甚高。”
可见这时的商人也已经认识到,商品要畅销,不仅要做到商品质优量足,待
客勤谨,而且还要做好广告宣传。
也有人提出,自从原始社会解体,奴隶社会形成,有了商品交换,为了
推销自己的商品,就有了广告。尽管广告形式是相当简单低级的,如上古时
期,人们在商品交换中,把某种产品摆放在地上或手中,为了让其他人知道
这是要出让的物品,就在该产品上插上一根草标,这种草标的广告形式使用
时间很长,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如《水浒传》中杨志上市卖刀,插了草标;
《儒林外史》中范进上集卖鸡,也在手中拿着草标。可见草标属于原始的幌
子广告,且多用于并非职业的商品交换者的偶然交换活动中。传说我国奴隶
社会商朝的始祖汤的宰相伊尹曾经是个奴隶,他以草标插身,出售自己,遇
上了汤,帮助他奠定了商朝的基业。如果从广告的历史来看,这种草标可以
算是最早的广告形式。但是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简陋朴实
仅仅用于非职业的商品交换者的偶然交换活动中的草标还算不上是真正的广
告。
广告的诞生和商品交换的诞生密切相关,广告的发展更不能与商品生
产、交换的发展须臾分离。随着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生产、交换的日渐繁荣,
广告业的发展也日趋兴旺。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媒体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且还
表现在利用广告和行业的众多,不仅有工商业的产品广告,还有劳务广告、
文体广告、招聘广告、租赁广告,甚至政府广告等等。
我国明清两代,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萌芽的产生,都市商业以及劳务、
文体活动日趋繁忙,广告更为繁荣。许多行业尽可能地利用各种广告形式,
传播所经营的商品或劳务信息,宣传其商品或劳务的功能、特性、质量,以
吸引招徕顾客。
(蒋建平)
古代公证始于何时?
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
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
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
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
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 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
《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
余年。
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
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
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
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
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
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
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
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
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
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
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
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
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
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
的作用。
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或“书契”,如东汉郑玄
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
一,讼则按券以正之。”汉代在市场上作交易仍然以“券书”为买卖关系成
立的合法根据以及买卖不成可能引起讼诉的有效证据。在汉代,全国各重要
城市都由官府派员管理贸易市场,制发券书。因此券书在秦汉仍然具有公证
作用。
秦汉时期,以“券书”作为合法根据的买卖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婢,
到了唐代以“券书”为根据的买卖内容有了扩大,而且在法律上开始明文加
以保护。券书已改称为“契券”或“文契”。《唐律疏议·杂律》载:“诸
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青,减
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
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
说明唐代已由官府强制性立券,以保障买卖奴婢、马牛等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之内,违者要受法律制裁。而市司不及时为之券书者,也要受到笞杖之刑。
官府制发这种文契的目的,虽然在于征税,以扩充国库之需。但同时却也起
到了公证的作用。
五代以后,券书的公证作用进一步扩大,例如遗产继承等等,相传宋太
祖赵匡胤“陈桥兵变”,逼后周恭帝柴宗训退位,为笼络人心,颁发柴氏所
谓“丹券铁书”,实质上就是公证文书。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载:
“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章者,听自陈,官给公凭。”又
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书判》载:遗嘱必须“经官印押,出执为
照”。这与现代遗嘱公证几乎没有差别。宋代田宅买卖必须“立券报官”,
交纳契税。官府则在契券上加盖公印,称之为“税契”。宋代郑克在《折狱
龟鉴》的按语里说:“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
说明这种税契既有官府盖印,当然也就起到了公证作用。
宋代以后的元、明、清的律例也对这种税契作了明文保护的规定:如果
典卖田宅不交契税,可以刑罚制裁,并追回典卖原价,一半入官府,一半奖
给告发人。《大清律例》则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
田宅价钱一半入官”。
但是,无论是“傅别”、“约剂”、“券书”、“文契”,还是“税契”,”
它们公证的范围较小,只适合用于买卖、遗嘱等数项法律行为,尚没有形成
严格、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正确地说,我国的公证虽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却发展过程缓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形式,一直过
了2000 多年,才开始出现了正式的公证法规。
(季平)
“黎民”二字如何解释?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看到,也常常用到“黎民”这个词。比如:“黎
民百姓”,“生灵涂炭,黎民遭殃”。现代汉语中,这个词表示“百姓”的
意思。它是怎么来的呢?
第一种说法以为,黎民即众民。《诗经·大雅·云汉》:“周余黎民,
靡有孑遗”。郑笺:“黎,众也。”第二种说法则认为,“黎,黑也,民首
皆黑,故曰‘黎民’。”也就是说,黎民就是黑面孔的人。
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一书里则提出了另外的观点。他认为,黎民就
是古书上的人鬲、鬲或民仪,黎、仪、鬲是同音字。民与人同义。“鬲是后
来的鼎锅,推想用鬲字来称呼这种‘自驭至于庶人’的原因,大概就是取其
黑色。在日下劳作的人被太阳晒黑了,也就如鼎锅被火槱黑了一样”。认为
黎民就是在日下劳动的面色被晒得像锅底一样黑的百姓。
范文澜的看法则与此完全不同。他在《中国通史简编》第一册里指出:
“居住在南方的人统被称为‘蛮族’。其中九黎族最早进入中部地区。”“这
大概是以猛兽为图腾,勇悍善斗的强大部落。九黎族驱逐炎帝族,直到涿鹿
(在今河北涿鹿县)。后来炎帝族联合黄帝族与九黎族在涿鹿大械斗,蚩尤
请风伯雨师作大风雨,黄帝也请天女魃下来相助。这些荒诞的神话,暗示着
这一场冲突非常激烈。结果蚩尤斗败被杀。九黎族经过长期斗争后,一部分
被迫退回南方,一部分留在北方,后来建立黎国,一部分被炎黄族俘获,到
西周时还留有‘黎民’的名称。”
范文澜接着指出,夏商周三代,占统治地位的是黄炎夷三族的100 个氏
族组合而成的。属于100 个氏族的人统称为百姓。与黎族冲突,所得俘虏称
为民、黎、或称黎民。金文中,民字像一个裸体人露两乳,足上挂器械的形
状。金文民字是从最初的民字沿袭下来的,并非周人新创。民字义训为瞑、
为盲、为冥,都含有恶意。古书称百姓与称黎民,显然有贵贱的区别。《尚
书》中,舜命契教化百姓,命皋陶用刑法制苗民,命弃播百谷养黎民,实际
上是用刑法强迫黎民耕种(播百谷)来养活受教化的百姓。百姓与黎民的区
别,意味着奴隶主与奴隶的区别。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世态炎
凉,“百姓”中很多人沦为“黎民”,“黎民”中也有人立了战功或是靠了
别的机会跻身“百姓”,于是百姓与黎民的界限渐渐缩小,最后,“黎民”
就用来称代“百姓”了。“黎民百姓”,放在一起,意思是一样的。
郭沫若也许认为自己对“黎民”的解释不够科学,也许是想从别的方面
加以补充,后来在《十批判书》里又提出了一种看法。他认为,虽然现有的
甲骨文中还没发现“民”字,但《尚书·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