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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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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为在人们意识中提高信任的重要性,一个可能的方法是唤起传统,强调生活习惯、规则、风俗的连续性。“在传统社会中,有更多的个体论的安全和信任。传统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未来至少部分地是可预测的,它将遵循传统的方式”(Giddens 1991: 48)。当传统的社会不能——或者也许不应该——恢复的时候,它可能在替代性的经验——强调信任、荣誉、忠诚和其它传统美德的艺术、文学、传媒——中被富有想像力地再现。    
    第五,必须努力在人们的想像中把信任与其它有用的道德资源联系起来。例如,通过求助于宗教并从它那里借用对形而上的信任和信任他人的更世俗的品质的强调,我们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宗教也可以为信任提供很多有说服力的榜样和证据,它们可以在殉教者、圣徒、先知和英雄的行为中被发现。“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运气,生活在保持有某种道德和宗教信仰——它的一个影响是它本质上激励合作——的社会中,我们可能很好地利用它们”(Gambetta 1988b: 224)。“信任可能作为责令诚实和互爱的道德和宗教价值的副产品而出现”(Gambetta 1988b: 230)。    
    第六,必须开放对信任和不信任论题以及它们当前的例证的直接的或通过大众媒体的公众讨论。鲍克所称的“关于道德选择的公众谈论”“在课堂、专业组织、政府中都是必须的”(Bok 1979: 103)。“这种公共谈论基本上是通过它们引起的这种呼吁和辩论的实践来发展更细微地调谐(finely tuned)的道德意识”(Bok 1979: 98)。    
    第七,一定不能只通过规则(precept)来进行信任教育,还要通过日常的经验。信任必须通过被奖赏来表明是值得的,而背叛信任必须通过被惩罚来证明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与欺骗相联系的激励体系被改变了:从短期来看,如果通过欺骗所得的收获减少了,而诚实变得更有价值了,整个社会……都将获益”(Bok 1976: 260)。作为最终有益的行为习惯的信任的工具性价值必须被证明。信任必须与自我利益联系在一起。例如,为提高人们对政权制度或政府的信任,“鼓励公民分享增进他们的利益并确认他们的利益确实被增进了的工具性理由将是明智的”(Parry 1976: 142)。相反,社会控制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必须保证背叛信任将被谴责,而不只是没有好处。    
    注  释    
    1 就像吉登斯所观察到的那样,一个人变得越是面向未来,在他的行动中信任的适用性就越大(Giddens 1991: 91)。     
    2 正好比较20世纪90年代末的波兰与东德,或比较20世纪70年代末的波兰与今天的波兰。     
    3 让我们注意到,尽管结构的条件——稳定、透明性、熟悉等——产生较低的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因此引起信任,在个人有资源的情况下,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不小,但是对这种背叛和它们所预示的损失的相对(主观的)承受性是较高的,并因此给予信任的意愿就倾向于增长。     
    4 这是为了避免在一种更多的、新的意义上使用“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这个高度流行的概念。     
    5 或“社会资本”,这一次是在由普特南所提出的严格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Putnam 1995b; 1995c; 1996)。看来,普特南通过定义,在他的“社会资本”的概念的内涵中把信任与网络联系起来并不是偶然的。他的直觉是对的,但是在我的分析中,这种联系不是来自于定义,而是来自经验的因果关系,通过为信任提供备用保险的机制产生作用。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民主政治产生信任

    在本章中我们将系统地研究在政治系统的两种相对立形式——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中信任的处境。政治制度与信任的关系被认为是紧密的和相互的。政治系统被看成是扎根于文化——也包括信任文化——之中的。这种扎根性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方面,信任被认为是政治秩序的先决条件。“一个系统——经济的、法律的或政治的——需要信任作为一个前提条件。没有信任它就不能在不确定的或有风险的情景中激发支持性活动”(Luhmann 1988: 103)。“信任是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Rose 1994: 18)。“民主政治需要一定程度的信任,我们经常把它看成理所当然的”(Bellah et al。 1991: 3)。另一方面,信任被看成特殊类型的政治秩序的产物。民主政治常常被看成最有利于信任出现的政权制度。概述当前的信念如下:信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而又帮助维持民主政治。让我们分别看一看这个等式的两个方面,先来看民主政治制度中信任的产生。    
    我将断言在所有的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信任文化在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中比在任何其它类型的政治系统中更有可能出现。让我们来描绘这种结果产生的机制。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似乎主要是以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过的两个标准——责任性(accountability)和事先承诺(premitment)——作为其可信性的基础。首先,民主政治提供了责任性的丰富的环境背景。“当可以依赖法律规则强制统治者遵守他们的信任(abide by their trust)的时候,他们才最被信任……信任自己的统治者仍然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这种信任只是作为一个人相信政治机制的结果”(Parry 1976: 139)。在一个民主制度中,我们不是依赖精英们的“伦理责任感”,而是依赖政治的、制度的“责任机制”(Parry 1976: 141)。“民主制度只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安全措施,而不是它将被明智地使用的保证”(Benn and Peters 1977: 351)。“当我信任一个政府官员——他可能为没有实现我的利益而被强制至少承担某种责任——时,我们在我们的意念中是有联系的,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不会见面”(Hardin 1991: 191)。其次,民主制度通过强调有约束力的和稳定的宪法,创造了事先承诺的环境。宪政制度是政治体系的连续性和持久稳固性的保证,因为它预先占有或限制了改变它的可能性(Przeworski et al。 1995: 50)。仅仅制度化的政府和政策的落实就将导致期望的坚实的稳定性,并因此导致更强的信任(Hardin 1991: 204)。    
    (一)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这里涉及一个悖论。强调责任性和事先承诺意味着在一个民主政治制度中信任恰恰应归于民主制度的架构中制度化的不信任(institutionalizing distrust)。“一个民主的政体需要建立在民主忠诚基础上的合法性批评;在这个意义上,一定的不信任对一个有生命力的民主秩序是重要的”(Barber 1983: 81)。大多数民主秩序的基本原则是假定制度化的不信任,这为那些愿意冒信任的危险的人提供了一种支持或保险,为那些企图背叛信任的人设置了障碍,并且为实际的违背信任的行为——如果它们发生的话——提供了一种矫正机制。自发的普遍的信任文化实际上有可能出现。简单地说,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会越多1。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制度化的不信任

    现在让我们更严格地检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看一看它们如何必然包含制度化的不信任。也许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itimacy)。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是对所有权威的怀疑。民主制度需要证明所有权力存在的合理性,这些权力在本质上被看成是值得怀疑的(Holmes 1993: 24)。只有当政府官员通过选举被证明是来自大众的意志,并且被选出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实现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才被认为是合法的2。但是即使在这里,“制度化的怀疑”(institutionalizing doubt)仍然存在。大众(the majority)自身也是变化的,它是一个“不稳定的集合,它的成员、动机和利益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它可能不会像独裁者那样对任何一个给定个体的利益给予特别的关注”(Benn and Peters 1977: 323)。多数人的代表可能没有实现他们的授权。所以民主制度允许国民的不服从3或代表的取消制度,它假定了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了校正机制。“如果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背叛信任的方式行动,它们都可能被共同体强制去说明理由”(Parry 1976: 131)。    
    第二个原则是定期选举制(periodical elections)和公职任期制(terms of office)。这表明对统治者自动交出他们的权力和使他们的表现经受定期的详细审查的心甘情愿性的不信任。人们假定统治者将易于受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诱惑,而权力的交替机制将以制度的方式制止这种倾向。“以理性为基础的对官员的信任……需要官员对大众的需要和欲求做出反应。为了有迅速反应的动机,他们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可问责的,最可以接受的也许是通过竞争性的选举”(Hardin 1991: 204)。也正是争夺权力的反对派的存在,保证了对那些占有权力的人持久的监督、检查并防止他们对权力的滥用(Benn and Peters 1977: 281)。    
    然后还有第三个原则:分权、控制、平衡、限制公共机构权限的原则。这清楚地暗示着这种怀疑:公共机构将倾向于扩张、独断、滥用它们的权力。这种相互控制的机制需要在不同的公共机构、政府的各个分支、以及其它机构中被明确地建立和认可。    
    第四个原则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立法者受他们自己制定的相同法律的支配。这间接地表达了对公民以及公共机构自发的好意的怀疑。它防止任意性、滥用和不正常的行动,它们都必须受共同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的支配。“构成政府和某些民事机构的,限制徇私、保护美德的程序公正的法律规范是遍及社会的‘一般化信任’的必要条件,至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这样”(Cohen and Arato 1992: 27)。法律凌驾于个体和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之上。他们都同样受法律的约束,并且在法律面前具有同样的责任。“我们不应该问一个政治家我们是否应该从他那里购买一辆二手车,而应该问如果他卖给我们一辆坏车,我们是否会受到商品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的充分保护”(Parry 1976: 142)。法院自治的各种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法律将被公平地执行(Holmes 1993: 47)。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是促成遍及系统的信任出现的因素:“法律能够保护公民权力、自由和财产、甚至在面对政治的机会主义时。所以它可能造成对法律系统和保障状况的信心,这反过来使人们在其它的关系中更容易给予信任”(Luhmann 1988: 194)。    
    第五个原则是立宪制度(contitutionalism)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原则。它意味着对立法者的诚实性的不信任,他们可能为了他们的特殊利益歪曲法律,或机会主义地改变法律。所以需要高于所有的特殊法规的“基本法”,预先占有轻易改变自己的可能性并造成一种对未来的事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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